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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答辩资格的补充规定

发布日期:2014-05-31    作者:     来源: 济宁学院     点击:

为做好我系的答辩工作,根据教务处最新通知精神,按照《济宁学院关于做好本科毕业设计(论文)工作的意见》(济院政字[2009]106号)第五条之规定,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,可以取消其答辩资格,按不及格处理。

一、未完成毕业设计(论文)教学规定最低要求者;

二、论文(设计)在文字部分或设计部分不满足任务书所规定的最低要求者;

三、未按“济宁学院本科毕业设计(论文)基本撰写规范”撰写毕业设计(论文)者;

四、论文(设计)有较大错误,经指导教师指出而未修改者;

五、旷课时间累计达两周及以上者。开题、撰写和指导过程中,指导教师可以规定时间和地点,没按规定的时间或地点要求的视为旷课。

六、抄袭他人成果或请他人代做者。

经济与管理系

2014年5月26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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