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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杏坛之声》编辑部

发布日期:2010-05-22    作者:     来源: 济宁学院     点击:

《杏坛之声》编辑部章程

第一章    

第一条   为配合我系宣传工作,加强系内文化建设,活跃系内文化氛围,促进经济与管理系精神文明建设,成立《杏坛之声》编辑部,办《杏坛之声》报。

第二条   本编辑部名为“经济与管理系《杏坛之声》编辑部”,报纸定名为《杏坛之声》报,为济宁学院经济与管理系系刊。

第三条   本编辑部是由系团总支领导的一个学生组织,并在其领导下积极开展工作。

第四条   本编辑部宗旨:关注经济与管理系,为全系师生服务,促进经济与管理系全面、健康、和谐发展 。

第五条   本编辑部的任务:

()本编辑部积极贯彻党的方针政策,宣传系内的重大决策与措施,宣传先进典型,活跃文学创作,促进我系精神文明建设。

()本编辑部积极提高社员的写作水平、锻炼其社会活动能力,培养其对社会信息的灵敏性,做到陶冶情操,促进学习,全面发展。

(三本编辑部积极组织记者、通讯员及时做好各项宣传报道工作。

()本编辑部及时将学生意见、建议、心声上报给我系领导,促进我系和谐发展。

()本编辑部根据具体情况布置工作,并积极策划举行一些创作比赛,以加强文化建设。

第二章  内部机构与制度

第六条    本编辑部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,在系团总支的领导下,依我系的规章制度和本编辑部的章程,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。

第七条    《杏坛之声》编辑部机构设置:主、副主编, 新闻采编部,信息管理部,记者访问部,打印美编部,调研反馈部,责任编辑 。

第八条    本编辑部设置主编一名,副主编两名,新闻采编部部长一名及干事若干,信息管理部部长一名及干事若干,记者访问部部长一名及干事若干,打印美编部部长一名及干事若干,调研反馈部部长一名及干事若干,责任编辑四名。

第九条    主编、副主编、责任编辑及各部门职责:

()主编全面负责主持本编辑部的工作。

()副主编协助主编搞好本编辑部的常务工作、采访报道的组织工作及每期报纸的编辑出版工作。

()责任编辑负责各版面校对工作。

()新闻采编部负责编辑部各项工作,并对系报进行系统规划。

()记者访问部负责新闻稿件的采编、整理及新闻采访工作。

()信息管理部负责稿件的征集及信息档案管理工作。

() 调研反馈部负责读者的意见调查及反馈工作。

第十条   编辑部应定期召开会议,及时进行工作总结并安排下阶段工作。

第十一条   编辑部经费

()编辑部经费主要由本系拔给,编辑部亦可酌情自行筹划。

()财政收支由系团总支负责管理。需报销的发票经主编签字证明后,由系相关领导核准,并予以报销。

第三章 《杏坛之声》编辑部成员

第十二条   凡我系学生,承认本编辑部章程,品行良好,具备一定写作能力,热心社会工作并有一定特长者,可参加公开竞选,经有关评委审核合格后方可加入本编辑部。

第十三条   编辑部成员的权利和义务:

权利:  ()在本编辑部内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。

           ()有权参加本编辑部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。

           ()有权对本编辑部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,提出批评和建议。

义务:  ()积极参加编辑部组织的各项活动,认真完成编辑部布置的任务,积极参加参加系内活动的宣传报道工作。

          ()维护本编辑部的内部团结和良好形象。

          ()准时参加所属部门或编辑部全体会议,不得无故缺席、迟到,如有急事必须提前向部门负责人请假。

   ()积极向本编辑部投发稿件。

第十四条  为促使每位编辑部成员严于律己,编辑部特制定本章程。对违反本编辑部章程规定的成员,应给予批评教育,情节严重者可将其除名。

第四章  工  作  证

第十五条   工作证是本编辑部成员的标志,成员证只供本人进行采访及写作交流,不得转借他人使用。凡利用工作证作不正当用途者,一经发现即取消其编辑部成员资格。

第十六条   工作证必须严格使用,妥善管理,遗失后应及时上报,申请补发。

第十七条   凭工作证采访时,必须经采访单位、个人同意,并用语礼貌,举止大方。

第十八条   工作证由本编辑部盖章并授发。

第十九条   本部成员自动退出或被除名者,工作证应上交本编辑部并及时注销。

第五章  奖 罚 办 法

第二十条   奖励

1.综合测评加分 向编辑部投稿一经采用,可在学期末的综合测评中享受加分待遇。

2.年度表彰     到年度结束,将根据各成员一年来的工作情况,评选出“优秀编辑”、“优秀记者”、“优秀通讯员”、“优秀社员”等奖项,并授予荣誉证书。

第二十一条 惩罚

1.批评  如成员表现不积极,不自觉执行相关任务,各部部长有批评权。

2.除名 凡是被除名者,将不再被认为是本编辑部成员,不再享有编辑部成员的相关权利。

第六章 附   则

第二十二条   本章程自制订并经系领导批准后生效,若进行修改须及时组建修改委员会,并由其进行修改。

第二十三条   本章程如与本系规章制度相冲突,以本系规章制度为准。

经济与管理系团总支

《 杏坛之声》编辑部

2009-10-2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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